受託人委員會及理事會已於一九九三年二月根據賦予權力的條例所載條文成立。
受託人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管理信託資金的投資,及對有關財政事宜負責,以確保產生穩定的收入來資助信託的活動。委員會亦會就一般的政策事宜作出決定,並就如何達致信託的宗旨給予指示。
理事會則負責執行受託人委員會的決定,以及推行促進保存及保護香港文物的活動。